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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成果鉴定的提出

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大跃进”时期,“科技成果”迅猛增长、良莠不齐,因而急需建立一套有效的评判标准和方法来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国家科委开始了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并在1959年初步形成了工作程序。1961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产物。国际上通行的对科技成果的鉴定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获得专利的情况;

二是论文的刊登及其被引用,特别是一些著名的具有权威性的专业刊物;

三是成果所产生的效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同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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