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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科技成果转化困难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技术原创能力世界闻名,企业的产业化能力也非常强,其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也比其他国家强,但转化率仍然较低。美国大学近75%的发明专利从来没有得以商业化,例如,2008年斯坦福大学科技许可办公室收到400项专利申请,获批的200项专利中只有100项被商业性转化  。

绝大部分的科研成果还没走向市场,就被埋没,形成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死亡之谷”。如何跨越这个“死亡之谷”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一个市场行为。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科学界定科技成果转化各类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能放给企业的权利尽量放给企业,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1.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引导作用

政府应加快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例如,取消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市场紧缺的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队伍。

2.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

要想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二)清除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性障碍

过去,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无法跟市场真正接轨,这是科技成果转化最大的体制性障碍。

科技成果自“实验室”走向“市场”,最终能否成功转化,取决于市场需求、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以及科技成果方自身的资金实力、技术吸收能力、市场推广能力等多重因素。上述因素不仅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败,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转化的科技成果给最终购买方所带来的收益,更是直接决定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价格。但是这些因素很难被定量描述,因此在定性基础上决定的最终科技成果成交价格与日后增值收益比较起来,存在较大低估或者高估的可能性。一旦出现低估,在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国家的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责任人容易背负“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

此外,在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前,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与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并无太大关联。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并不会给科研人员带来较大收益;科技成果转化不成功,也不会影响科研人员的绩效评定和职称评价。

因此上述两方面因素决定了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顾虑,其所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匹配,普遍缺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科技成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果不及时转化,很可能一两年内出现了新的技术或者转化了其他的科技成果,那么该项科技成果的价值就完全归零了。这就造成了我国绝大部分的科技成果研发出来后被束之高阁,直至价值归零。

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就必须清除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性障碍,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和收益归属,提高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也在着力落实解决这一类问题。例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了一个免责的条款:“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又比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的最低标准为50%,有一些地方政策甚至将这一比例提高至70%~90%。

(三)培育专业的技术转化机构

培育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和机构是国际通行做法。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内部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始终是国外法律法规引导的重要方向。

例如美国要求大学都建立OTT(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技术转移办公室)或OTL(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技术许可办公室)。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硅谷模式”,通过斯坦福、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加州理工等世界知名大学的科技成果持续转化,培育了思科、英特尔、惠普、朗讯、苹果等世界知名企业。

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比例较高,不仅因为其建立了有效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还在于这些机构聚集了一批掌握技术、法律、管理、专利、谈判等多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

以斯坦福大学的OTL为例。斯坦福大学的OTL始建于1970年,是目前美国最大的技术转移机构之一,2016年度共收到472个专利申请,授权142个专利使用许可,取得9422万美元的总专利使用费  。但是整个斯坦福大学OTL工作团队不超过50人,其中具体负责技术许可工作的人员不超过20人,并且每个人都同时拥有基础科学领域的博士学位和经管类学科背景  。正是因为有着专业的学科背景和丰富的经验,这些工作人员才能判断技术的产业化可能性及转化前景,同时也能合理判断专利价值,并将之授权给合适的买家。

(四)打造并优化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

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易成本很高。很多科研院所空有科技成果,不知道将技术授权给谁,想要合作的企业也未必有意愿来承接该项成果的转化。很多企业有能力、有决心改进、升级产品,却难以找到合适的技术来转化。2016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数量为58779项,而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科技成果都是没有登记的。

因此,中国要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高供需双方对接效率,仅靠几个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者几个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是不够的,需要有效整合一个数据量较大、认知度较高的国家级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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