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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科技评价制度

国外科技管理与我国科技成果评价的类似之处是均为“后评价”,而不同的是国外的科技管理贯穿于科技项目的整个过程。20世纪后半叶以来,科技评价活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呈现出系统化、制度化和常规化的发展趋势,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式,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的科技评价制度

美国是开展科技评价活动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其科技评价组织机构的设置相当健全,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评价机构同时并存,科技评价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相对成熟和完善。193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颁布了《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GPRA),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价活动。

美国科技评价的特点是:

政府出资但不主持评价。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评价过程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法律的保障下实施双盲的评价并保证评价委员会来自公营或私立机构。美国评价制度的形式和方法呈多样性、多元化分散性发展的趋势,有着灵活的评价方式和多样的评价方法,如同行评议、科学咨询、通信评价、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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